English

我国《著作权法》将作重大修改

聚焦《著作权法》
2001-01-1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在知识界的企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

自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实施以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实施对每一个人以及整个民族创造性劳动所给予的保护和激励,是有目共睹的。

任何一部好的法律,都是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的。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著作权保护实践看,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有:现行《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存在差距,导致了对外国人著作权的保护优于对中国人著作权的保护这种双重标准的局面,即所谓“超国民待遇”,这种情况既有损本国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有损我们国家的政治形象;现行的《著作权法》执法力度不够大,某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不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如在司法保护方面,法律缺少“禁止令”和法定赔偿等规定;表演权、播放权等权利的管理非常分散,给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特别是打击盗版活动带来困难;现行法律不能解决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些高新技术如音像制作、数据库、多媒体、网络传输等方面使用数字技术引起的法律问题,对作者权利的影响以及作者利益的法律保护,都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的修改刻不容缓地提到议事日程。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在几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著作权法》中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条款将做修改。修订将完善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有关内容,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化,明确了财产权的11项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并对每项权利的基本内涵做了界定。增加对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内容,对数据库等汇编及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给予保护;增加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规定。同时,修改广播电视组织继续无偿播放录音制品的规定,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情况,将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包括在《著作权法》里增加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将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列为单独权利;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去除或者改变权利人为其作品设置的权利管理信息,也不得擅自破解权利人为其产品设置的加密程序;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做到令行禁止,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除规定民事责任外,还可给予行政处罚。

——强化了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将增加有关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的条款,增加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的禁令的规定,强化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加大了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除保留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外,增加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